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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集团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3-12-16 23:56:02 点击数:4215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精神,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职务消费管理,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范围: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委员;

(三)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务消费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等项目。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纪检、办公室是职务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的编制、报批、核算等业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内部审计的程序,对职务消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车辆;公务用车管理是指领导干部开展公务活动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应本着严格标准、严控数量的原则合理配备,领导干部不得配备专用车辆;公务用车购置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及日常调拨,对公务用车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费、燃油费、停车费及路桥费等运行费用进行核算,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报销。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确因个人原因需要使用的,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停放在指定车位,每周五下班后将钥匙上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因特殊公务需要使用的,提前申请,并做好用车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通信费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住宅通信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通信费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标准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超额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退休、调离人员不再为其承担通信费。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领导干部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于业务接待的茶叶、酒水、饮料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及费用控制,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不得突破费用预算限额。

第十九条 重大节、假日期间举行对外联谊活动所需费用,或举办大型活动的费用应按预算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集中管理,联合控制。

第二十条 设有职工餐厅的单位,业务招待尽量安排在本单位职工餐厅,标准为日常工作餐;无职工餐厅或确因工作需要须外出招待的,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执行:

(一)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年度招待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全年总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用餐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酒水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外出招待实行专项申请制度。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必须事前向办公室公司提出申请,填写《业务招待申请表》,说明事由和限额,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凡违反上述标准超标接待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用控制标准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待的重要来宾,用餐标准按照100/人标准执行;

(二) 副职接待的相关人员,按照60-80/人标准执行;

(三)中层管理人员接待的业务来往人员,按照40-60/人标准执行;其它一般性业务接待安排员工工作餐;

(四)会议、培训用餐按照每人每餐30-40元的标准执行。

业务招待费实行按年预算、季度控制的管理模式,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其它任何名目向子公司或部门转嫁各项业务招待费用。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管理是对领导干部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年度预算严格管理差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差旅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以火车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为主,超标使用不予报销;

(二)住宿费必须凭宾馆、招待所正式发票(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和电脑打印的发票)报销;

(三)出差人员参加会议,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四) 出差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按自然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60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向子公司或部门转嫁各项差旅费用。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每年初编制相关预算方案并报党委会批准,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公司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正确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后方可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学习和执行,并监督职务消费过程。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过程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谈话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的处分;情节相当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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