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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制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移交、处置、出租相关机制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1-10-10 点击数:6330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资产移交、处置、出租等管理行为,公司近日制定完善《不良资产移交处置实施细则》、《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如下,望公司及监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产权经营部)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移交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国资委《济南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不良资产移交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具体实施国有(集体)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和处置。

    第二条  为了规范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增强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济南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不良资产《审核验证报告》,是移交不良资产的依据。控股公司取得批复后,应首先向企业索要审核验证报告,企业未能提供的,应从国资委复印或借用。

    第四条  在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之前,首先对不良资产进行鉴定,对具备移交价值的不良资产进行移交,对化工、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产品需要由监管部门监督处置的不移交。对不具备移交价值出具说明后做不移交处理,其他情况经国资委批准的可不移交。

    第五条  制作移交协议附表,区分移交和无法移交的不良资产。根据审核验证报告填制移交明细表,并在附表上签章。

    第六条  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一式四份,市国资委一份,企业一份,控股公司两份。

    第七条  如发生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中部分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和债权收回的,应在移交时将收入一并移交,企业应出示收入入账证明或其他资料。

    第八条  控股公司根据《移交协议》标的,设置相应的账簿和统计台帐。

    第九条  控股公司处置实物不良资产前,应按规定程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处置参考价格,然后报请市国资委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所发布处置信息,公示期满,组织有意购买的单位和个人看现场,并发放标书,标书中含投标须知、竞价表等。

第十条  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天将标书送达,择日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如果流标,应组织专家小组讨论并报市国资委审批,重新制定参考价格,择期进行二次招标。如再次流标,应请示公司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一条  核销不良资产的单位有意回购已核销不良资产的,在专家组确定处置价格后,再与回购单位协商回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专家组确定的价格,然后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发布信息时说明同等价格下,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对于债权的处置,控股公司应拓展处置渠道,在市产权交易所或报刊杂志上发布相关信息,探索打包方式处置途径,并采取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三条  关于处置成本(费用)的列支,控股公司本着精打细算、据实列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专家咨询费、场地占用费、运输费、装卸拆解费、设备修缮费、差旅费、误餐费、加班费、办公用品支出、交通工具支出、信息发布费、评估费、交易费用等。

第十四条  对于股份制企业的已核销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按股权比例,由控股公司与企业分成。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程序,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控股公司机关本部持有、使用、收购(回)和其他实际控制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拍卖、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报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备案后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条  按照市国资委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产处置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资产处置须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提供正式申请文件。

        (二)审核。市国资委对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审批。

        (三)处置。依据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依法合规进场交易,并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实物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购(回)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资产处置情况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权限之外的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的;

     (三) 截留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 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权经营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房屋土地资源,保护房屋、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和完整性,加大监督保护的力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产权经营部代表公司管理、保护本公司的房屋和土地资源,负责所属房屋和土地的出租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收取房屋或土地的租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和土地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和实际控制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山水”移交、纪委查没、破产回购和企业改制遗留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房屋土地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

(三)坚持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产权经营部建立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资源档案及构筑物的明细账,并提供相关情况协调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账。

第六条  公司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出租、抵押、开发等决策事项由公司统一安排决定。

第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查看房屋土地的完好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占用、私自改建、扩建行为。

第八条  对于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长期被占用的土地房产,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房产作下列处理:

(一)责令占用者退还非法占用的房屋、土地;

(二)对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占地建房建厂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坚持定期对房屋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汇报,及时解决房屋土地管理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暂不使用或未列入开发计划的,应及时对外出租,以盘活资产增加收入。

第十一条  在出租房屋、土地前应当通过调查或按照市国资委《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聘请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房地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价格。

第十二条  依据评估底价,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纸等媒介对外公开招租。采用招标、竞价和拍卖的形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一) 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无其他选择对象;

(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三) 其他适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人确定后,由产权部向公司办公会或党委会做专题汇报,形成集体决议。

第十五条  租赁人确定后,依据《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修缮责任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土地。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房屋土地,并保证原房屋土地的完整性,如需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查承租人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规章制度,审查承租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必要时应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追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出租尚未出租的房屋土地,应按照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违规占用。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经营部负责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执行。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进行房屋修缮,应事先将修缮方案报产权经营部,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权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控股公司监管企业持有、使用、收购(回)和其他实际控制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拍卖、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报控股公司审批(审核)或办理备案手续后进行处置。重大资产处置由控股公司转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备案后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条  按照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报控股公司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产处置需报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审批的,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资产处置须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控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向控股公司提供正式申请文件,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由控股公司转报。

        (二)审核。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对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审批。

        (三)处置。依据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依法合规进场交易,并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实物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购(回)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资产处置情况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权限之外的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的;

     (三) 截留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企业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行为,加强房屋、土地出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监管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的房屋土地出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房屋土地出租备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是指各监管企业(出租方),将本企业占有、控制使用的房屋、土地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给法人、自然人(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取一定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各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行为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   坚持房屋土地出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坚持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

(三)   坚持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四)   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五条 企业房屋、土地出租应当制定租赁方案并经企业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租赁方案应当包括租赁资产的目的、可行性、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收入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体房屋、土地对外出租,造成职工下岗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保证职工合法知情权。

    第七条 监管企业在出租房屋、土地前应当通过调查或按照市国资委《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聘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房地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价格。

第八条 依据评估底价,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报纸等媒介对外公开招租,采用招标、竞价和拍卖的形式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一) 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无其他选择对象;

(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三) 其他适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第十条 承租方确定后,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住所; 

    ()房屋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数额(包括递增幅度)及交付方式;

    ()房屋交付日期;

    ()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房屋转租的约定;

    ()房屋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房产、土地出租期限由出租方与承租方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共同协定,但租期不宜过长。

    第十二条 对于出租期限1年以上的,1年以后的租金应考虑房屋、土地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银行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的递增幅度或额度。

    第十三条  房屋、土地出租应先收取保证金、租金后方可交付使用,租金可按月、按季或按年一次性收取。保证金数额根据所租赁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四条  控股公司监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行为实行备案制。承租方确定后,监管企业将出租房屋、土地的资产评估报告、招租方案、经理办公会决议、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控股公司备案。本办法实行前已出租的,应将租赁合同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租金收入,必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纳税,不得变相隐匿收入。困难企业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及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济南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监管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监管企业负责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租人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规章制度,审查承租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了解承租方生产经营情况,避免出现租金拖欠、承租方关门走人等情况,导致租金及房屋损失的,应在保证金数额之内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必要时应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追偿。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租的;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的;

    ()利用承租房屋、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租赁期内,监管企业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其权利义务承接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内,监管企业将其出租的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内租赁期满,所有权人欲继续出租该房屋,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对监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各监管企业的出租场所、租金收入等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出租房屋、土地,或明显低价出租,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监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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