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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5-20 10:18:05点击数:5425

 

 

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适应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完善程序,规范管理,根据省委、市委和市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一律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的,要按因公出国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工作急需,时间较紧,来不及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且延期出国(境)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报控股公司党委同意后可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二)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和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时间,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三)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四)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有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向控股公司党委提出同意因私出国(境)的书面请示,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企业主要领导出国出境的,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由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的人员,将有关材料送至控股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审查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的,由所在单位向控股公司发展改革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控股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送至控股公司组织人事部,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领导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向控股公司组织人事部报告。 

四、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单位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本着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的原则,做好审查工作。审批范围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三总师)。

(二)出国(境)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法轮功”的态度。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出国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印章,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做好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四)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备案制度,统一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此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领导人员退休、调离、免职、辞职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一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护照上交控股公司组织人事部保管;企业其他人员的护照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六)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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