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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5-20 9:11:46点击数:4199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加强人员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的过于粗放,不便操作;有的已经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和员工队伍逐步扩充优化的需要,很有必要对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事假的管理

员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请事假应严格控制,需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经逐级审批后送组织人事部备案。事假期间,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职务补贴。请事假天数可冲减当年应休假天数,应休假期未休或未休完的,先按休假办理。

二、关于病假的管理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意见,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请病假,均应填写请假条报批备案。需入院治疗的应提供济南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患一般性疾病不需入院治疗但需在家休养的,可不提供《病休证明》,但请病假时间控制在3日以内。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5%计发;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对患重大疾病的员工酌情给予适当救济。

三、关于带薪休假的管理

(一)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可以不安排休年假。对应休未休的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100%支付年休假报酬;公司安排休年假,本人提出不休的,不再支付年休假报酬。

(二)探亲假

探亲假分为探望配偶(分居两地,在济南市管辖区域之外居住,下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父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20天,也可2年给假1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20天。

4.员工休探亲假,应按实际路程给予往返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限乘火车、汽车、轮船、普通卧铺和硬座席)由公司负担,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产假时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3.已婚女员工年满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7天。

4.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增加1小时。

7.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5天。

2.员工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13天。

3.如果死亡者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应按实际路程给予往返时间。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二)严格要求,认真把关。承担劳动纪律检查考核、各类假期管理控制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心,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认真落实上下班实名签到、请休假审批登记等各项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监管不严、营私舞弊等现象,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公布考勤、请休假情况,阳光操作,规范运行,接受群众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初应编制员工休假计划通知本人,年底将请休假结果认真核对并张榜公示。

(三)健全制度、严格手续。员工请、休各类假期,应事前填写请假条,经逐级签批后报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先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办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视为旷工,扣发本人全部工资。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临时性外出在半天以内,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或由本人告知办公室,半天以上要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通知办公室。请事假、病假、休假经主管领导签批后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性外出在半天以内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或告知本部门有关人员,半天以上的向分管领导请假。请事假、病假、休假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批后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其他人员临时性外出在半天以内,应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向分管领导请假。请事假、病假、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公司发展经营业务相关的在职高等培训教育。申请参加此类培训教育,应提交培训机构的正式通知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经批准脱产参加培训教育的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反之按休假或事假对待。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由各部门安排补休,补休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补休前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补休原因,经逐级签批后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记薪天数为21.75天。

国舜公司、国发公司、破产公司等直属公司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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